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0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第20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