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性別平等教育 學校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性別認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