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9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第19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