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4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第14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