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3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第13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