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二、協調及整合…
-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二、…
- 第6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
-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
- 第9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
- 第11條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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