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主動協調衛政、社政或勞政相關機關,協助學校(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等支持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