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8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8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及姿勢發展障礙,經常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及行為等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腦性麻痺,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