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7-1條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1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