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