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6條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