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16條 法規: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6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