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15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5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前條類別。前項所定其他障礙,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除醫師診斷外,應評估其特殊教育需求後綜合研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