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14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4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