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3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情況,並得依需要調整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應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