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妥善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之訂定及實施。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三、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之彙整及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