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4條 學術機構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學術機構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