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3條 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學術機構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