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49條 法規:教師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49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進修、研究、離職、資遣、教師組織及申訴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