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46條 法規:教師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申訴及救濟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