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5條 法規: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5條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