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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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