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貸款由本部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由承貸銀行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二十,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