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6條 境外臺校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