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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境外臺校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境外臺校應自第一項事故發現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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