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2條 法規: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