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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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