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3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學生及教職員名冊,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