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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圖書館法
第16條
圖書館法 第16條
法規:
圖書館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
圖書館
輔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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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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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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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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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公立圖書館…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第12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13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14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
第15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第18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
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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