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15條 法規:圖書館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5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