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