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