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