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