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