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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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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