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
- 第4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
- 第5條各科目學年成績,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該科目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上、下學期每週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
- 第6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學業總平均成…
- 第7條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
- 第8條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
- 第9條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
- 第10條學生學年成績經依第七條之規定補考二次仍未符合前條規定者,應重讀。
- 第11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
- 第12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
- 第13條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學生除公假外,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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