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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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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