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6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