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