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6條 法規: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時,應設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