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其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