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訂定教師權利義務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