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0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