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