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顧班、中心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視導及稽查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