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五章 場地、空間及設施設備 第28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四、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