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四、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