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
- 第4條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
- 第5條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
- 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或補助鄉(…
- 第7條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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