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項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